惠府(2007)146 号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05 〕 37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05 〕 78 号)的要求,我市第一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已经市政府审核确认,现予公布,同时在市政府网站和市法制局网站予以公布,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