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惠市环罚〔2008〕27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惠州市威煌金属表面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武强
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金鸡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2008年7月24日(监测报告日期为2008年8月6日)所排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铜超标0.6、1.7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9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67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肆仟捌佰捌拾捌元。
你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帐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帐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决定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10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