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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和信达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8-10-14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罚〔2008〕27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惠州市和信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龚跃华

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办事处金鸡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2008年7月24日(监测报告日期为2008年8月5日)所排生产废水中PH值偏碱1.9个单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9月17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69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柒仟玖佰肆拾捌元。

你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决定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10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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