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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函〔2008〕755号
关于同意惠州市惠阳区金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惠州市惠阳区金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项目的试运行申请报告、惠阳区环保局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局2008年9月2日现场检查,认为你公司已基本按照对你公司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落实了相应的废水处理及中水回用等环保设施,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同意你公司向我局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投入实物试生产(运行),并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环境保护设施因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污染物排放,消除污染,防止造成环境危害,并及时书面报告市区两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认真做好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的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 施运行台帐,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
三、 试运行期为4个月。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应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在试运行期满10天前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向我局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我局将组织强制验收,验收不合格将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运行)。
四、 试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 项目试生产期间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由惠阳区环保局负责。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生产(运行) 决定书
惠州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8年9月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