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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惠州市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8-09-1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函〔2008〕769号

 

关于同意惠州市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惠州市星之光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项目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局200892日的现场检查情况,认为你公司已基本按照我局对你公司项目的环评审批要求及我局《关于不同意惠州市雄鑫实业有限公司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惠市环建函〔2007〕4号)的整改要求,完善了生产车间地面防腐措施、生产车间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等,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同意你公司向我局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投入试生产(运行),并进一步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  生产废水排放量严格控制在环评审批量内,生产回用水在进入车间前须安装独立水表,每日做好生产用水量及回用量记录;进一步做好厂区厂貌的绿化美化工作。

二、  认真做好试生产(运行)期间的环境监测和排放污染物的分析工作,努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帐,每日记录设施运行情况。

三、  试运行期为5个月。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应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在试运行期满30日前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向我局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我局将组织强制验收,验收不合格将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运行)。

四、  试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生产(运行)  决定书

惠州市环保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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