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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阳市南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8-09-09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罚〔2008〕2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惠阳市南泰粉末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肖高晚

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沥林镇埔仔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在惠城区沥林镇埔仔村进行生产销售环保型粉末涂料及进行无铅无毒静电表面涂装,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8月2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49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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