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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罚〔2008〕23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州市惠城区研晶五金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惠霞
详细地址:惠州市陈江大欣集团第三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未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在2008年7月11日所排废水中六价铬超标20.0倍、总铬超标7.5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8月29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55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伍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帐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帐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九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