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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8-09-08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罚〔2008〕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庄勤仕

详细地址:惠州市花边岭曼哈顿广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单位于2008年7月2日22时45分在惠州市花边岭曼哈顿广场工地,未经批准夜间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搅拌机、振动棒等机械,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8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14号),现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你公司处以壹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 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抄送:惠城区规划建设局、惠州市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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