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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博罗县桦阳环保有限公司九潭新兴工业开发区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8-09-03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函〔2008〕626号

 

关于同意博罗县桦阳环保有限公司九潭新兴工业开发区试生产(运行)的决定书

 

博罗县桦阳环保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九潭新兴工业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及集中供热锅炉项目试运行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我局会同博罗县环保局的现场检查情况,认为你公司九潭新兴工业开发区集中污水处理及供热设施已基本按要求建成,具备试生产(运行)条件,同意你公司集中污水处理及供热设施暨经我局批准环评文件10个项目中的8个已建成项目(见附表)在向我局申领《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后,投入实物试生产(运行),并按要求进一步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仅限于接纳10个经我局批准环评文件项目中的8个已建成项目的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处理量须严格限制在上述8个项目的环评审批量之内。

二、    园区内未经我局合法审批,擅自投入生产或建设的项目,须立即停止生产或建设。

三、    严格按照环评审批要求,进一步落实中水回用设施及其配套管网的建设,确保经处理后的废水回用率不少于60%。为量化生产废水回用率,应在废水处理设施进水管及回用水管安装计量设施。

四、    试生产(运行)期为4个月。自本决定书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应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并在试运行期满10天前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向我局提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逾期,我局将组织强制验收,验收不合格将依法责令停止试生产(运行)。

五、    试生产(运行)期间应严格遵守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六、    试生产(运行)期间的日常环保监督检查工作由博罗县环保局负责。

 

附表:经我局审批,已建成并同意试生产(运行)项目表

 

 

二○○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试生产(运行)  决定书

抄送:博罗县环保局,市局生态科、监测站、监察支队。

 

 

 

 

 

附表:

经我局审批,已建成并同意试生产(运行)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生产废水排放量(吨/天)

审批生活污水排放量(吨/天)

1

惠州市永津漂染有限公司

428

60

2

惠州市铭富漂染有限公司

412

60

3

惠州市启成洗染有限公司

425

40

4

惠州市华大远东洗染有限公司

650

40

5

博罗丽景织染有限公司(惠州市广鑫织线股份有限公司)

70

60

6

博罗德威服饰有限公司

35

70

7

博罗华意织染有限公司

77

70

8

博罗园洲运锋电子厂

10

50

合计

2107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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