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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罚〔2008〕1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博罗县园洲镇金利源五金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炳华
详细地址:博罗县园洲镇阵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08年3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厂电镀车间至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之间的管道破裂,部分生产废水渗漏直排环境。经取样监测,所排废水中PH值偏酸1.1个单位,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氰化物、镍、铜、锌分别超标3.4、10.0、310.3、45.5、483.0、15.1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5月16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102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恢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并处以伍万元罚款。
你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帐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帐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