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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2008〕221号
关于惠州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
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实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的通知》(粤环〔2008〕69号)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实施总量前置审批的项目范围
除已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区域的饮食娱乐服务业、房地产及只排放生活污水的工业项目外,其它所有排放含国家实行总量控制污染物(COD、SO2)的建设项目。
二、新建项目总量前置审核要求
位于县、区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上报我局预审或开展环评工作前,应取得县、区环保局准予分配项目总量控制指标的意向性文件;项目环评文件的报批,应附具县、区环保局同意分配该项目所需总量指标的确认文件。
三、总量控制指标确认文件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的确认文件,应充分结合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的有关要求,在准确核定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辖区总量指标上年度余量、本年度已审批项目分配总量及污染物削减指标的基础上,明确项目的总量具体来源。其中COD总量指标应分别按生活、工业类别予以确认。
四、其他有关要求
各县、区应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新增污染物总量报表连同建设项目备案材料一并上报我局。各县、区还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我局上报总量减排年度计划方案以及各季度的减排季报表。
二ОО八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建设项目 审批管理 通知
抄送:惠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