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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罚〔2008〕18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名称:惠州市沥林永续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侃勇
详细地址:惠州市沥林镇第一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厂未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在2008年1月11日(监测报告日期为2008年1月23日)对你厂所排生产废水进行监测,其中PH值偏碱0.6个单位,铜超标59.0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7月1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178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处以拾万元罚款。
你厂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缴款收据第四联缴款收据或缴款收据复印件送我局法规科备案),或持银联储蓄卡到环保局法规科办理缴款事项,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南坛分理处
帐 号:2008020819200001566
收款单位:财政代收款项暂挂户
开户 行:建设银行惠州分行营业部
帐 号:24103500908003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行政处罚 决定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2008年7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