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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精密五金(惠州)有限公司
撰写时间: 2008-08-05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罚〔2008〕1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友好精密五金(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杉山一雄

详细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34号小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未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在2007年四个季度生产废水监测(采样日期为2007年3月12日、5月31日、8月29日、10月12日)中,其中化学需氧量分别超标1.8、1.3、1.9、0.4倍;2007年3月12日的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日期为3月28日)中,石油类超标0.3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5月2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115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贰万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第4联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惠城支行

    号:200802081920000156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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