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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宝裕创发电镀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撰写时间: 2008-05-16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惠市环罚〔2008〕6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城区宝裕创发电镀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洁

详细地址:惠州市江北三新工业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厂未按《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在2007年10月15日生产废水监测(报告日期为2007年10月31日)超标。其中,六价铬、总铬分别超标1.1、0.1倍,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2月27日向你厂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9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处以壹万元罚款。

你厂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第4联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惠城支行

    号:200802081920000156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厂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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