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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罚〔2008〕6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赖革联:
详细地址:惠州市江北新竂村望新路58号
(惠州市惠城区美迪五金制品表面处理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在惠城区江北新竂村望新58号建厂生产五金制品,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记录表、调查询问笔录、案件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2月2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3号),现已经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在惠城区江北新竂村望新58号建设的惠州市惠城区美迪五金制品表面处理厂停止生产,并处以捌万元罚款。
你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第4联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惠城支行
帐 号:200802081920000156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