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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市环罚〔2008〕7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发电子(惠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镐相
详细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潼侨镇金星管理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从惠城区陈江金湖路搬迁至潼侨镇金星管理区,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案件相关照片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经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于2008年2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惠市环罚告〔2008〕22号),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生产,并处以壹万伍仟元罚款。
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罚款后,将罚款收据第4联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惠州市财政局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惠州市分行惠城支行
帐 号:200802081920000156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惠州市横江三路4号 邮编:516001
联系电话:2167975 传真:2102599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