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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审批 |
| 撰写时间: 2007-05-2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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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及依据的全文(依据全文见附件二) 依据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依据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依据十一: 《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依据十二:《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 一条、第二十二条; 依据十三:《广东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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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下称排污单位)。 (三)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属审批类。 市环保部门负责下列《许可证》和《临时许可证》的审批: (一)造成跨县级行政区环境影响的; (二)由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未设环境保护机构的县、区管辖的排污单位; (四)地级以上市属的排污单位。 (五)省下放或委托审批的省管排污单位。 (四)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 资格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和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 条件 (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审批; ( 2 )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实行了“三同时”; (五)申办材料及具体要求 工矿企事业排污单位须提交材料: 1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1 份;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1 份; 3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1 份; 4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1 份; 5 、已获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卡)》 1 份; 6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 1 份; 7 、排污单位厂门、处理设施、排污口照片各 1 张; 8 、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 9 、环保设施操作规程 1 份。 提交的复印件须同时提交原件(经审核后原件退回)。 建筑施工排污单位须提交材料: 填报《广东省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及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六)承办科室: 监督管理科 (七)办事流程: 1 、到市环保局领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或《广东省建筑施工场地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及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2 提交必须的资料、文件; 3 、审查资料及现场核实; 4 、局领导审批。 工作时限: 受理后 15 日内核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八)收费情况、收费依据及其依据全文 1 、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每证(包括正、副本) 20 元; (《关于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 1998 ] 76 号。) 2 、《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镜框每个 20 元; (粤价函[ 1999 ] 190 号) (九)办事流程图: 1 、申领: 登记、领取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 →填妥申报登记表,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文件;②环境保护 “三同时”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③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④排污单位厂门、处理设施、排污口照片各 1 张;⑤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⑥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噪声只须监测报告)。 2 、变更、换证: 领取污染物排放变更申报表 → 填妥年审申请表、污染物排放变更申报表,提交材料( ①《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②本年度危险废物转移报告联单复印件 1 份;③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废气、噪声排放监测报告;④缴清排污费证明。)。 3 、遗失补发: 领取补发申请表→填妥申请表,在当地主要报纸登遗失声明。→正式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材料审查,现场核实→审批→制作审批结果通知书及制作许可证→通知排污单位领取许可证或审批结果通知书→ 排污单位领取、签收许可证或审批结果通知书。 (十)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 1 )排污单位排放的所有污染物均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2 )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 3 )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 ( 4 )对国家和省规定淘汰的工艺设备和禁止排放污染物的区域内的排污单位,不发给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 ( 5 )在城市市区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颁发《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十一)相关表格及示范文本: (详见附件一) 表格二:《广东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 表格三:《惠州市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及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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