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审批设定的依据及依据的全文
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 ( 1997 年 12 月 1 日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 锤击桩机。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作业时间限制在 7 时至 12 时, 14 时至 20 时。
|
(二)审批范围: 凡在本市 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 锤击桩机的施工作业单位 (下称排污单位)。 (三)行政审批类型及权限: 属审批类。 (四)申请人资格及条件 1. 资格 在本市市区内 使用蒸汽桩机、 锤击桩机施工作业 的建筑施工单位。 2. 条件 ( 1 )受地形、地质等条件限制; ( 2 )其他特殊情况; ( 3 )已办理或同时申办《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五)申办材料及具体要求 排污单位须提交材料: 1 、 《惠州市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施工申请表》(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意见); 2 地质、地形 勘探 资料;、 3 工程设计有关证明。 (六)承办科室: 监督管理科 (七)办事流程: 1 、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 , 填写提交上述材料; 2 、审查资料,进行现场勘察; 3 、批复。 工作时限: 自收到排污单位申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批复 。 (八)收费情况、收费依据及其依据全文: 不收费 (九)办事流程图: 填写申报表、提交必备材料→现场勘察→批复 (十)获得行政审批的凭证 颁发或变更《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证中注明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及作业时间限制。 (十一)相关表格及示范文本: 表格:惠州市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施工申请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