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查表填报质量审核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一、普查对象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按工商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上的全称填写,不得填简称。 单位地址应详细具体到街、路及门牌号,或村庄及门牌号,对应的行政区划代码应填报到12位(居委会或村委会),不得仅将地址填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也不得将行政区划代码仅填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的9位代码、最后3位补“0”。 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填报经纬度。 工业源未改、扩建的,改、扩建时间不填,不得将改、扩建时间与开业时间填报相同时间。 生活源、农业源硬件数不够(餐位数、床位数、养殖数等),可以普查,存档供当地环境管理用,但不得录入数据库上报。 二、水体代码 认真核对水体代码,注意本区域内是否有水体名称相同、代码不同现象,或水体名称不同而代码相同的情况。 水体代码的填报,必须根据水体所属的水系,查找普查网页下载区提供的水体代码,严格按照“水体代码表”中10位水体代码填报。 无污染物排放的普查对象也必须填写受纳水体代码。 三、能源 分别填写各类能源的实际消耗量,最后折成标煤,不得直接折标后填写一栏。注意折标系数选用的正确性与折标量计算的准确性。 认真核对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统计范围、自用量的计算方法。 四、计量单位与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主要产品产量的计量单位,在“统计上使用的产品分类目录”中包括的产品,必须使用该目录中给出的计量单位。 注意有关量的统计数据与相应的计量单位的一致。 注意诸如吨、万吨,吨、公斤,等等,单位换算时,数字位数的换算以及与计量单位的一致性。 用产排污系数测算表(G105-1表、G109-1表)计算的结果来填报产排污量普查表(G105表、G109表)时,注意单位及相应数字的一致性,如计量单位不同,注意数量的转换。 五、用水与废水排放 注意水量平衡,重复用水量;单独排放的间接冷却水不得计入废水产生、排放量。 废水排放量,除总量外,注意按照排水去向类型填报排水情况。 经核查普查对象确无生产性用水,仅厂区生活用水时,废水产生量和排放量不填报。 无相关票据、台帐可查的生活源、农业源,重点核实其数据的合理性。 六、漏填漏报 应加强现场核查。 工业源产污设施,如锅炉、窑炉,注意备用设备必须填报;如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有锅炉的必须填报锅炉普查表。 工业源、医院的电磁辐射、射线装置、含放射源装置,所有该类装置均须填报。 注意核查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与有关票据、台帐是否相符。 污染治理设施,备用治理设施必须填报。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应从严掌握。要严格对照危险废物名录确定普查对象危险废物产生、综合利用、处置情况。 生活源中住宿业、餐饮业兼营的其它服务业;洗浴业兼营的餐饮业,如为同一业主经营,必须一起填报;如为租赁给他人经营的,应作为独立的普查对象单独填报。 七、错填错报 (一)没有污染治理设施,但普查表中填报;或不属于污染治理设施,按污染治理设施填报。 如:湿法除尘填报为脱硫设施,鼓风机按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配套的渗滤液处理设施未建设,但按有处理设施填报;生活垃圾处理厂的渗滤液回喷,按处理设施填报。 宾馆、饭店的化粪池、隔油池计入了废水治理设施;普通抽油烟机按油烟净化装置填报。 医院中没有医疗废物处理装置或不属于规范的处理设施,但按有处理设施填报。 污染治理设施的处理效率,未按实际监测结果填报,按照设计处理效率或根据产排污系数反推填报。 (二)代码填报错误 污水处理方法及代码填报错误。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代码错误。 含放射源设施的放射源代码错误或未填代码。 八、逻辑性、合理性 注意表内指标之间、表间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 废气治理设施未填报除尘设施,但固废普查表中有粉煤灰——核查有无除尘设施;或固废填报是否有误。 锅炉燃烧方式与粉煤灰及炉渣的比例。 废水实际处理量大于废水产生量。 相应的污染治理设施未填报,但运用产排污系数计算时按照有治理设施核算产排污量。 有石灰石石膏法脱硫设施,但固废普查表中没有脱硫石膏的产生量。——核查是否确实建设脱硫设施,脱硫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若未建设或未正常运行,则核实二氧化硫产生、排放量的核算是否按照有脱硫设施计算,或核实产生、排放量是否合理。 产排污系数核算产排污量所采用的产品产量或原材料使用量,与G102表或G202表中的产品产量、原材料使用量是否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九、产排污系数的适用 注意产排污系数选用的条件、产品产量或原材料使用量核定,以及计算的准确性。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采用的治理技术与其他普查表填报信息是否一致、逻辑上是否合理。——应现场核查。 按照有脱硫设施核算二氧化硫排放的,必须有脱硫剂进货台帐、凭据和使用量的台帐。 采用类比系数要有说明,产、排污系数的选用要有说明,并一并存档。 农业源不得采用统一的中间系数填报,如单位面积化肥、农药施用量、粪便产生量等。只可作为校核系数用。 十、监测数据的填报 国控、省控重点源只要有普查监测数据的,无论监测频次、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均应按实际监测情况,填报监测数据(G105-2表、G109-2表)。 采用监测结果核算产排污量的,同时要按产排污系数计算产排污量(无产排污系数的除外),并进行比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