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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环保局督查工作规定
撰写时间: 2008-07-2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督查工作,确保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的重大决策、重点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推动局各项业务及时得到落实,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局党组关于加强督查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局机关一个重要的工作环节和工作方法,也是局机关重要职责之一。局督查办根据领导授权,代表局机关党组和领导对各科室、直属单位行使督查职能。

 

第三条 督查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督查工作必须围绕局党组中心工作、重要决策以及重要工作部署组织督查活动,推动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各项业务及时得到落实。

 

2、局督查办开展督查工作以催办、反馈情况、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为主,直接处理问题须得到局领导授权。

 

3、督查工作必须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

 

4、局督查办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和上级督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联系、协调、指导机关各科室和直属各单位督查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项,不代替职能部门行使职权。原则上不越级处理问题。

 

5、督查事项务必讲求实效,限时完成,要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四条 局督查办由局办公室托管,负责对局机关的督查工作和对县(区)环保部门督查机构的联系、协调和指导。各县(区)环保部门也应设相应的督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督查工作,并接受市督查办的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 督查机构职责、权力:

 

1、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须由环保机关执行的事项进行督查。

 

2、对局机关党组决策的督查事项进行督查。

 

3、对局各项重点工作及局务会议决定事项进行督查。

 

4、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进行督查。

 

5、督查事项的督办和组织协调。

 

6、审核督查结果、撰写督查报告。

 

7、向上级领导机关反馈落实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8、各类督查件的整理归档。

 

9、阅读与督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参加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直接听取承办单位介绍承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二章 专项督查工作要求

 

第六条 对重大事项实行专项督查。

 

凡市委、市政府、局机关作出的有关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批示以及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事项,都应实行专项立项督查。

 

第七条 立项

 

对专项督查事项,督查办要根据党组及领导的批示及时制定督查方案,向承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立项时要做到任务明确、要求具体操作性强。

 

第八条 催办

 

交办通知发出后,督查工作人员要根据督查事项的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发催办通知等形式进行催办。每次催办的情况都要记录备案。

 

第九条 报告

 

   承办单位要按督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督查办书面报告办理落实情况。对没有时限要求的,一般须在30天内办结;一个月内没有办结的,每个月须报告办理进度。属于行政决定或领导批示专项查办事项的,主办单位要以单位名义写出办理情况报告报督查办。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报告。报告要一事一文,内容具体,文字简练、准确,附上交办件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对一些办结难度较大、难以如期办结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到达之前报告办理情况,说明不能如期办结的原因,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打算。

 

第十条 审结

 

   督查办要对拟办结的督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督查工作质量。主要看文件报递是否规范,事实是否查清,处理是否得当,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办结报告送局领导审阅,如局领导无新的批示可视为办结,如局领导有新的批示意见,应继续督促办理。

 

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与保密

 

   1、收发、承办的文件。督查件都要认真进行登记,严格管理。文件和督查件要按照文书处理的要求立卷,年终要统一归档。

 

   2、督查办对督查项目的承办过程中,需要保密的,要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第三章   常规督查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事项实行督查外,对局务会议决定事项、局主要工作事项实行常规督查。

 

   第十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每月5日前一要将上一个月的各项工作事项办理情况列表报局督查办,对未能如期完成的事项要作出原因说明,并提出下步办理完成时限的承诺;二要将当月的工作要点列表报局督查办,以便局督查办对各项工作能进行有效督查。局务会决室事项在上月小结和当月计划中要列入。

 

   第十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每年年初将上年工作主要事项完成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要点及各项工作的完成时限,书面报告督查办。

 

   第十五条 局督查办每月10日前出一期督查专报,通报上月主要工作完成情况。每年年初出一期督查总报,专报上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对专项督查事项完成情况,督查办视情况不定期出督查专报,予以通报。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十六条 依靠职能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督查事项办理,主要是依靠各职能部门进行。督查办的主要任务是掌握情况,起联系、协调、督促、综合作用。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决策和查办事项,办理过程中如出现意见分歧,应及时进行协商,必要时可报请领导出面协调。

 

   第十七条 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关于环保工作的重大决策和各项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同时兼顾常规督查事项的办理。

 

   第十八条 综合性督查与专项性督查相结合。对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要组织综合性督查,定期收集情况,综合向上级作出汇报;专项督查事项中,问题比较单一、牵涉面不广的,可一次性办结后才报告;与中心工作联系紧密、需较长时间抓落实的事项,要建立专题档案,分阶段督办,系统反馈。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逐级报告工作制度。上级督查部门有要求的,局督查办应及时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及时催办,严格时效。凡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办复期限内未办结的可采取电话督促、发催办通知书、上门督促、信函催办等多种形式进行催办。对其中一些重要批示、紧急交办事项,局督查办可督促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方法。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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