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办函〔2006148号
关于国家海洋局扩大海洋工程执法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反映国家海洋局扩大海洋工程执法权限,造成交叉执法的情况报告>(大环发(2m5〕12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海环字(2004〕503号)将“填海工程”和“围海工程”列入海洋工程的界定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一界定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就海岸工程的界定相悼。
二、同意你局对<关于印发4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的意见。海洋主管部门无权指派由其所属机构承担编制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书。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强化行政管理。
主题词:环保 海洋工程 执法 报告 复函
抄 送: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人大环资委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国家海洋局办公室,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2006年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