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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3月3日上午,广东省环境监察总队组织召开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会议。
会议认为,《决定》在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初正式公布了,让我们感受到了环保事业的春潮涌动。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时期,在环境保护工作机遇与挑战并存、希望和困难同在的特殊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及时制定了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治国方略,展示了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科学发展的坚定信心。同时指出,《决定》将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境保护的重中之重,并将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突出了解决环境问题的现实性、关键性和紧迫性,要完成以污染防治为重点的七项任务,实现到2020年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的目标,需要广泛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更需要环境监察机构强有力的监督执法。会议强调环境监察工作重点要围绕维护环境安全,特别是要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要求总队全体职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学习并贯彻《决定》的精神,坚定信心不动摇,抓住机遇不松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迎接环保事业新的春天。
《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专门规章,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惩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暂行规定》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的处分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涉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规定有30余项,涉及企业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规定有8项。会议要求,总队全体职工要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高度,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把《暂行规定》贯彻好、落实好,准确理解、正确把握其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依法办事能力,更好地肩负起环境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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