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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限制夜间施工和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补充通知
撰写时间: 2006-05-2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关于市区限制夜间施工和

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补充通知

 

各建筑业企业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关于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禁止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和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的,确须夜间施工的,须在夜间施工三日前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到市环保局监督科报批。

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是指在增加人力、物力、设备的情况下,无法在昼间完成的施工作业,如地下室防水层、转换层、天面层浇灌混凝土施工等。

二、属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确需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须有地质勘探或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须在开工三日以前到市环保局监督科报批。

三、经批准夜间施工或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必须公告附近居民后,方准开工,施工必须严格在批准的时间内进行。

四、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法规规定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在设计中把施工噪声控制考虑进去。如:能使用静压桩的,不使用挖孔柱;能使用挖孔柱的,不使用钻孔桩;能使用钻孔桩的,不使用蒸汽桩、锤击桩;等等。

五、建筑业企业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以赶工期、节约成本等其它原因要求设计部门改变一般施工工艺为上述须严格控制的特殊工艺。

望切实遵照执行,否则我们将依法严处。

 

 

                                  

 OO二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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