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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撰写时间: 2007-11-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行政审批事项十八

一、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二、行政许可内容

    在惠州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2、已建成的设施、场所达不到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3、有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4、符合法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材料

    1、拟关闭、闲置或拆除设施、场所的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资料;

    2、监察支队核发《全国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报表》;

    3、拟采取的处置方案;

    4、接受处置单位的环保部门审批资料及营业执照;

    5、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申请报告;

    6、污染物处置前处置后监测报告。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市环保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批复函,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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