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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十八
一、事项名称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核准
二、行政许可内容
在惠州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垃圾治理规划等规划的要求;
2、已建成的设施、场所达不到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3、有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4、符合法定的其它条件。
六、申请材料
1、拟关闭、闲置或拆除设施、场所的环保部门审批及验收资料;
2、监察支队核发《全国排放污染物申请登记报表》;
3、拟采取的处置方案;
4、接受处置单位的环保部门审批资料及营业执照;
5、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申请报告;
6、污染物处置前处置后监测报告。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市环保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批复函,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