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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十六
一、事项名称
必须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能否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符合医疗废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2、有采取防治污染环境的措施; 3、有制定意外事故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
六、申请材料 1、 书面申请报告; 2、 有关人员专业资格、资历证明; 3、 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医疗废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的证明材料; 4、 保证医疗废物运输安全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递交有关材料→市环保局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市环保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环保部门出具批复意见。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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