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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或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核准
撰写时间: 2007-11-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行政审批事项十五

 

一、事项名称

    拆除或闲置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核准

 

二、行政许可内容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八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许可:

    1、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2、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3、污染物纳入其它处理系统的;

    4、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5、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理由;

    2、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3、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4、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在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20日内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给予批复,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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