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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许可
撰写时间: 2007-11-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行政审批事项十四

 

一、事项名称

    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的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停止正常使用或运转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有停止运转的正当理由;

    2、有环境污染防范措施;

    3、符合法定的其它条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六、申请材料

    1、拟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的环保审批和验收资料;

    2、监察支队核发《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3、另行委托运营的提交协议和方案以及受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关于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申请报告;

    5、污染物处置前处置后监测报告。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在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自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复。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给予批复,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置设施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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