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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十三
一、事项名称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审批
二、行政许可内容
能否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1、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备和设施;
2、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六、申请材料
1、 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2、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验收材料;
3、 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当年度最近一次监测报告单);
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表;
5、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6、 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7、 书面申请报告。
七、申请表格
无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按照“申请书示范文本”填写申请书,按照要求准备好申请材料→向市环保局递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市环保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后,市环保局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等形式进行实质审查→依法做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要颁发许可证件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批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环保部门出具批复意见。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