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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运行)许可
撰写时间: 2007-11-30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行政审批事项五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实物试生产(运行)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是否可以投入试生产或实物试运行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1、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

    2、 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

    3、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并经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运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项目经报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法律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六、申请材料

    1.试运行申请报告;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表;

    3.广东省排污临时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4.企业环保执行情况自查表。

 

七、申请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写《广东省排污临时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8),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领取,也可在惠州市环保局信息网(http://www.gdhzepb.gov.cn/wnfw/zlxz/xzsp/200705/P020070620595181877009.doc)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者在市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环保审批、监督、监理、监测等部门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和其它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检查合格者,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或试运行通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投入实物试运行。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申请后15日内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现场检查,20日内予以作出许可决定。(法律依据:《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给予《广东省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或《同意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通知书》,有效期限3个月。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建设项目主体和污染防治设施方可投入试运行。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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