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进口废物审核
二、 行政审批内容
进口废物利用单位从国外(境外)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废物,必须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并先后由惠州市环境保护局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局进行初审。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
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
四、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审批条件
1、申请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的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废物的能力和相应
的污染防治措施。
2、申请进口的废物已被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第二十五条,2、《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材料
首次申请:
1、进口废物环境风险报告书(一式4份);
2、申请书(按废物编号独立装订一式3份);
3、消防意见书复印件(一式3份);
4、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三同时验收复印件(一式3份);
5、利用单位有效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一式3份);
6、利用单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3份);
7、进口单位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3份);
8、进口单位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一式3份);
9、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3份)。
再次申请需增加:
1、上批次批准证书海关联(正反面)复印件(一式3份);
2、废五金定点单位进口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纪录表(一式3份);
3、季度台账(一式3份)。
所有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公章复印无效。
七、申请表格
申请单位需填《限制进口类可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申请书》(见附件14),该表格可到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领取,也可在惠州市环境保护局(http://www.gdhzepb.gov.cn/wnfw/zlxz/xzsp/200705/P020070620590941406269.doc上免费下载。
八、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固体废物管理站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单位按规定进行进口废物风险评估后,连同《进口废物申请书》等材料一并报市固体废物管理站,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市固体废物管理站领取初审意见。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由我局出具初审意见,无有效期。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后方可到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理审批手续。
十四、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五、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