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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三
一、事项名称
排污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
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水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不包括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环保审批同意;
2、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申报登记;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批准试生产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竣工验收合格,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取得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5、排污单位有较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污染治理设施管理台帐齐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申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过环保审批同意;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
六、申请材料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不包括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
1、通过环保审批和环保验收的资料(建设项目主体工程试生产或实物试运行的,提供试生产或实物试运行许可);
2、排污申报登记资料;
3、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
(二)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申请
1、通过环保审批的资料;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七、申请表格(见附件)
申请人需填写《广东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见附件2、附件10),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领取,也可在惠州市环保局信息网(http://www.gdhzepb.gov.cn/wnfw/zlxz/xzsp/200705/P020070907615678758211.doc)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资料—环保局核准——申请人领取排污许可证。
十一、行政许可时限
受理之日起20日内。《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持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45日内办理换证手续。《临时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1年,排污单位在有效期限内达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经发证部门批准,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内未能达到《许可证》要求的,建设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停产治理,其他项目由发证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6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在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定期年检(在排污许可证颁发的同一月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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