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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八
一、事项名称
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审批
二、行政审批内容
允许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四、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五、行政审批条件
因受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必须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到20时。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申请材料
1、地质、地形勘探资料;
2、需使用蒸汽(锤击)桩机施工的勘探工程证明。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广东省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0),该表格可到市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领取,也可在惠州市环保局信息网(http://www.gdhzepb.gov.cn/wnfw/zlxz/xzsp/200705/P020070620595483280343.doc)下载。
八、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十、行政审批程序
申请人到市环保局一楼服务大厅递交申请资料---市环保局审批---申请人领取许可证。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予以批复。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或变更《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在证中注明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及作业时间限制,在审批时间内使用。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可在规定时间内使用蒸汽桩机、锤击桩机的施工作业。
十四、行政审批收费
无
十五、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无 |